上海海事大学
高等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上海港湾学校
沪海港院办〔2023〕50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高等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上海港湾学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上海海事大学高等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上海港湾学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高等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上海港湾学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上海海事大学高等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上海港湾学校
2023年5月10日
上海海事大学高等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上海港湾学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上海海事大学高等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上海港湾学校(以下简称“港湾校区”)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和日常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上海海事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港湾校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港湾校区的师生员工以及进入学校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三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门卫管理规定,必须持有学校的工作证、学生证、出入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正式身份证件。未持有上述规定证件需进入学校者,经门卫问询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四条在校园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校后勤保卫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或不批准的,不得擅自组织和参与。
第五条校内场地、场所出借须经校办批准,并报校后勤保卫部备案。
第六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非社会团体组织,须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校后勤保卫部,在此之前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七条告示、通知、启事、海报、宣传画等,应当张贴在宣传栏内或学校指定、许可的地点。校园内不得随意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第八条在校门口、宿舍、教室、食堂、图书馆、港湾会堂、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要遵守有关规定,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不得无理取闹、纠缠或辱骂管理人员。
第九条外来施工、经营单位和短训班等必须按规定到校后勤保卫部办理手续,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和办理人员登记。校内联系、发包等责任单位(部门)具有事先告知和督办义务。
第十条车辆进入校园内须遵守校园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并按交通标志行驶,禁止超速、鸣喇叭。车辆停放必须停入划定的车位或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校园主干道上不得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禁止妨碍、影响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敲诈勒索、诽谤他人、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二)偷窃、骗取、哄抢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三)收藏、携带、使用管制刀具、菜刀、铁棒等器械。
(四)在校园内搓麻将以及各种方式进行的赌博活动。
(五)持有、观看、传播淫秽录像、书画等淫秽物品或上黄色网站浏览淫秽内容。
(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捕捉伤害动物。
(七)在校园内翻墙、爬窗、钻洞。
(八)在交通要道和教学区进行各种球类活动。
(九)在宿舍内饲养家禽、宠物等动物。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校园内禁止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一)无故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
(二)擅自焚烧废纸、废物、树叶。
(三)乱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
(四)在宿舍内吸烟、使用电热用具或蜡烛等明火。
(五)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行为(是指虽违反本条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影响且事后认识态度较好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过。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是指违反本条例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扰乱校园秩序或违反本条例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行为)但未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学生则按《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上海港湾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有关条款处罚;教职工则由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且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违反本条例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则由责任人员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对举报或扭送违反本规定行为或人员的,由校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