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学校
沪海港院教〔2023〕1号
关于印发《上海港湾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上海港湾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港湾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上海港湾学校
2023年3月2日
上海港湾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学校教学领域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专业化,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成立上海港湾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我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项目与教学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我校的教学改革决策和教学管理的水平,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知识型、技能型人才和创建一流中职校服务。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5-7人,秘书1人,其中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0%。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由教务科科长担任。常设办事机构在教务科。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文化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职业教育事业等原则,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教研机构和职业院校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教研人员和一线骨干教师中选聘,经学校会议研究通过。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岗位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时,经学校会议研究同意,可适时调整或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年年底增聘一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任务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客观分析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职业道德、知识、能力的总体要求,并在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中心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控制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指导专业建设
1.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指导推进产教融合、中高/中本贯通试点及新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及申报工作。
2.研究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提出建议。
3.推进职业教育中高贯通课程衔接体系建设。
4.审议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
5.指导重点、特色专业的创新工作。
6.指导专业开展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指导专业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第八条 指导课程建设
1.以促进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为目标,探讨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研究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模式的途径和措施。
2.负责对市、校级精品课程、重点课程的评选、建设的指导和建设课题的验收。
3.负责对课程建设规划进行审议,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负责对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5.负责对实习实训类课程教学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6.负责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指导教材建设和改革创新。指导教材规范选用,审议专业教材建设计划,指导、参与有中职特色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 协助进行相关专业技能教室、实训教室等教学环境设计,参与审议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建设标准、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审议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奖条件等。
第十一条 组织和开展相关学科、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学校的工作任务和相关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等报学校会议。
第十三条 建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教务科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定期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通报。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印发,须经学校会议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可委派代表出席会议;亦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第十六条 会议决策需要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审议事项需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按章程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教务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港湾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章程》(沪海港院教字〔2018 〕4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