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学校学生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17浏览次数:346

一、目的

为帮助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有用人才,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帮困资金来源及管理

1、资金来源:学校行政费拨款(年拨入额度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社会、学校、企业资助;个人捐赠;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2、资金管理:帮困资金由财务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学生科负责帮困具体事项。

3、帮困方式:帮困资金原则上以勤工助学方式发放。

三、帮困条件

1、努力学习,刻苦勤奋,成绩良好;

2、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未受过学校行政处分;

3、勤俭节约,穿着得体,无过度消费;

4、家庭经济确属困难。

四、帮困种类

(一)  临时困难补助

对具有下列家庭困难情况的学生,学习成绩无不及格项,学校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1、家庭经济有突发严重困难;

  2、因生病住院等原因发生经济困难确需补助。

补助金额酌情而定,一般每次不超过200元。

(二)学费减免

除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外,在享受全员资助基础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等。

对有下列情况,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培养费减免:

1、为国家牺牲,被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子女可减免培养费;

  2、父母双亡、经济困难,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培养费;

  3、城镇低收入家庭,可酌情减免培养费;

  4、父母单亲、经济困难,可酌情减免培养费;

  5、父母患重病,可酌情减免培养费;

  6、减免手续每学年办理一次。定在每学年九月份,过期不予办理;

7、减免标准:毕业班    1000—2500/

               非毕业班  500—2000/

  8、申请减免的学生应如实填写“上海港湾学校学生帮困申请审批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并经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部门或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申请

1、学费减免申请在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出。

  2、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上海港湾学校学生帮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不得弄虚作假。政府救济须出示救济证明。

(二)初审

学生科负责初审,通过各种渠道对学生困难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查核,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帮困方案,供学校审批。

(三)审定

主管校领导在学校核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批决定帮困对象、种类及标准。

六、分校可参照本办法对学生进行帮困(临时困难补助由分校自理),经总校审批同意减免的培养费,所发生费用按基金分成比例计算。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科。                                   

上海港湾学校关于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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