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帮助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有用人才,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帮困资金来源及管理
1、资金来源:学校行政费拨款(年拨入额度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社会、学校、企业资助;个人捐赠;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2、资金管理:帮困资金由财务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学生科负责帮困具体事项。
3、帮困方式:帮困资金原则上以勤工助学方式发放。
三、帮困条件
1、努力学习,刻苦勤奋,成绩良好;
2、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未受过学校行政处分;
3、勤俭节约,穿着得体,无过度消费;
4、家庭经济确属困难。
四、帮困种类
(一) 临时困难补助
对具有下列家庭困难情况的学生,学习成绩无不及格项,学校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1、家庭经济有突发严重困难;
2、因生病住院等原因发生经济困难确需补助。
补助金额酌情而定,一般每次不超过200元。
(二)学费减免
除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外,在享受全员资助基础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等。
对有下列情况,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培养费减免:
1、为国家牺牲,被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子女可减免培养费;
2、父母双亡、经济困难,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培养费;
3、城镇低收入家庭,可酌情减免培养费;
4、父母单亲、经济困难,可酌情减免培养费;
5、父母患重病,可酌情减免培养费;
6、减免手续每学年办理一次。定在每学年九月份,过期不予办理;
7、减免标准:毕业班 1000—2500/年
非毕业班 500—2000/年
8、申请减免的学生应如实填写“上海港湾学校学生帮困申请审批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并经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部门或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申请
1、学费减免申请在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出。
2、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上海港湾学校学生帮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不得弄虚作假。政府救济须出示救济证明。
(二)初审
学生科负责初审,通过各种渠道对学生困难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查核,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帮困方案,供学校审批。
(三)审定
主管校领导在学校核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批决定帮困对象、种类及标准。
六、分校可参照本办法对学生进行帮困(临时困难补助由分校自理),经总校审批同意减免的培养费,所发生费用按基金分成比例计算。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科。